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采一字第093000379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审核因不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工程无法全面施工,如何计算展延工期,以求公平一致性,特订本注意事项。
本注意事项所称机关,指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
契约已订有展延工期核给规定者,从其规定,未规定者,依本注意事项办理。
二、障碍因素虽未全部排除解决,除依本注意事项第四点、第五点办理者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全面计算工期:
(一)可施工范围(如长度、面积等)己超过全部工程一半且有整段可施工。
(二)影响施工障碍因素范围工作数量所占工程费未达总工程费百分之四十。
前项情形,不得要求以尚有障碍因素而陈报部分施工,但无法继续施工时,得依规定陈报停工。
第一项第二款之总工程费不包括间接工程费。
三、障碍因素待排除而影响工程进行,且可施工地段超过百分之四十未达百分之五十者,监造单位得督促厂商将妨碍施工情形(含现场照片)、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项目注明于平面图上,由其审查后陈报机关核定,按施工日数折半计算工期,但无法继续施工时,可陈报停工。
四、障碍因素妨碍工程进行,可施工部分仅为零星段落或其它原因(如维持人车通行……等)无法按正常进度施工时,监造单位得督促厂商将妨碍施工情形(含现场照片)、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项目注明于平面图上,分就可施工及无法施工之所占工程费与总工程费之比例折算工期,考量各工程项目、每日工作量、分别重新拟定预定进度图表,由其审查后陈报机关核定。
五、妨碍施工之障碍因素,虽所占地段不大,但因协调解决困难,确实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即影响预定进度图表之主要工作项目或主要路径之工程项目),其妨碍施工部分以比例折算工期不合理者,监造单位得于该工程可施工部分全部完成后陈报停工时,并案检讨该未完工部分之合理工期,并督促承商重新拟定预定进度图表,由其审查后陈报机关核定。
六、施工期间因办理变更设计或实做数量结算追加、减工程项目或数量,其工期得按受影响部分核算延长或缩短,若因上述因素致影响工程进行,不能归责于厂商之事由,监造单位得督促承商叙明理由,重新检讨合理工期,并修正预定进度图表,由其审查后陈报机关核定。
七、本县各乡镇市公所未订定者,得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