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扰乱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秩序,侵犯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权利,破坏医疗公共设施。
二、在医疗卫生单位诊疗的患者及家属要遵守诊疗、探视、陪伴等规章制度,按规定交纳诊疗费用,不得借故寻衅滋事、妨碍医务人员的工作或影响其他患者的诊疗及休息。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按规定如实书写医疗文件,保守医疗秘密,严禁弄虚作假;病人及其家属翻阅、复制医疗文件应当先经医院或医生批准。严禁涂改、偷窃、损毁医疗文件。对医疗文件有疑问的,可申请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封存,进行检查。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严格使用、保管、审批制度。严禁任何人用欺诈、胁迫手段向医务人员索取、购买或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五、严禁在医疗卫生单位区域内非法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设临时建筑,随意停放车辆,堵塞急救车及危重患者出入通道,阻碍急救人员、车辆和危重患者通行。
六、医疗卫生单位如发生医疗事件,应按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时申报,保存好医疗文件及有关证据,安抚患者及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冲击医疗场所、殴打侮辱医务人员、打砸医疗设施、拒绝处理患者尸体、拒绝接走已治疗终结的患者。
七、任何人不准干涉、阻碍对尸体的常规处置。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场所,禁止在医疗卫生单位内为死者搭设灵堂,燃放鞭炮,举行迷信祭祀活动。对在医院存放超过规定时限的尸体,医院可以在告知家属的情况下代送殡仪馆,由殡仪馆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费用由死者家属(或其单位)承担。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且影响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