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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1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1号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 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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