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工商局、经济管理部门: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6]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桑蚕鲜茧集中收购期间,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巡回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和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青岛市物价局、经贸委和工商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山东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6]115号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茧丝办)、工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72号)精神,结合我省蚕茧生产实际,现将我省2006年蚕茧价格及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桑蚕鲜茧收购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综合考虑今年茧丝市场供求总体平稳的情况,确定2006年桑蚕鲜茧中准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980元(茧层率21%,上车茧率100%),各等级桑蚕鲜茧中准收购价格见附表,收购企业可在上下15%的浮动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经贸委(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继续按照《茧丝流通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蚕茧收烘管理,完善鲜茧收购制度,维护正常蚕茧收购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鲜茧收烘资格认定"、"全国缫丝绢纺生产经营"两项行政许可事项,是国务院第412号令已明确保留的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各市经贸委(茧丝办)要协调好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缫丝绢纺企业生产证》的审查和公示工作,防止发证过多而造成抢购、哄抬茧价、大量收购毛脚茧的现象。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销蚕种、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蚕种经销和蚕茧收购市场监管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关于整顿规范蚕种市场经济秩序的紧急通知》(鲁茧协办字[2001]2号)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蚕种、蚕茧经营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反市场主体准入关。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以挂靠、租赁和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从事蚕茧收购提供渠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把不合格的收购主体清除出蚕茧收购市场,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资格,销售无质量合格证睥假冒伪劣蚕种,扰乱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
四、及时兑付收购资金,确保优质优价。蚕茧收购有关单位要结合今年产销形式和实际情况,提早做好准备工作,积极做好市县之间的协调工作。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保证优质优价。
各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价格、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蚕茧生产和收购管理工作。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
附件:桑蚕鲜茧中准收购价格表(含税)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桑蚕鲜茧中准收购价格表(含税)
单位:元/50公斤
鲜茧茧层率(%)收购价格等级差价备注
1683213
1、各等级价格均为上车茧率100%;
2、鲜茧茧层率低于16%者,每减少0.5%,每50公斤茧减13元;高于25%者,每增加0.5%,每50公斤茧增18元。
16.584513
1785813
17.587113
1888415
18.589915
1991415
19.592915
2094418
20.596218
2198018
21.599818
22101618
22.5103418
23105218
23.5107018
24108818
24.5110618
2511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