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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附: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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