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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搞好古代文物复制仿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轻工(二轻)局、文化(文物)局: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来我国参观、游览的外宾日益增多。为了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文化交流,为国家多争取外汇,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古代文物的复制、仿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已对外开放的游览区,轻工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紧密配合,在地方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所在地的古代文物的复制、仿制工作,生产出更多的适销对路,为外国游客欢迎的商品。
  二、 文物复制、仿制品的生产,要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因地因物制宜,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对珍贵的古文物如果文物部门有技术力量,可以文物部门为主;如果文物部门力量不够,可以工艺美术部门为主进行复制。属于仿制品,由工艺美术部门负责或与文物部门协同进行。
  在生产的组织上,要以当地为主。如当地技术力量薄弱,可根据国务院一九七八年文件的有关规定,除自力更生积极发展生产外,可与其他地区进行协作,取得支持。
  三、 文物的复制、仿制工作,必须在保证文物绝对安全和不损害其原有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凡属复制一级文物需报请国家文物局批准,其他文物的复制,根据需要经过协商,各地文物部门尽量为工艺美术部门提供方便条件。对一些价值高,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珍贵古文物进行复制,不能用石膏直接翻模,以免损伤文物。对古代壁画和珍贵的绘画艺术品的临摹、复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碑刻拓片印制问题,应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拓印古碑刻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 生产文物的复制、仿制品,一定要认真负责,讲究质量,复制品在尺寸大小、外形色泽所用原料(如铜、石等)要做到与原物基本相同,达到逼真的程度。还要标明文物的年代、出土地点、时间、复制单位等,并加以编号。复制品的数量不宜多,要少而精。仿制品也要严格抓好质量,尽量做到精致美观,生产数量不限。
  五、 文物的复制品和具有特色的仿制品,都具有突出的地方特色,离开了陈列地点和游览区,就削弱了它的纪念意义。为了争取卖好价,多换汇,这类产品应作为旅游纪念品就地销售为宜。不应作为普遍商品充斥国内市场和成批出口。对于一般文物的仿制品,如观音、大肚佛像等,适合全国范围销售的,可以组织一定批量出口。
  对文物复制、仿制品,当地文物部门有力量的,可以自行设点销售,文物部门缺乏销售力量的,可由工艺美术部门设点销售,或者采取代销,合办等多种形式进行扩大销售。
  六、 文物的复制、仿制品系一种特殊商品,其零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如文物的艺术价值、珍贵程度、国内外影响大小等,适当作价,一般可略高于其他同类的纪念品、工艺品,在购买者能够接受的条件下,尽量增加国家收入。至于出厂价格,可参考其他纪念品、工艺品的作价办法,以合理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艺术价值和适当的利润制定。
  七、 各地文物和工艺美术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经常交流经验、互通情报,努力把这一工作搞上去。文物部门要提供文物资料,为工艺美术创作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条件,工艺美术部门要协助解决文物部门包装装潢方面的问题,在销售价格上要逐渐作到同一品种在同一地区之间相对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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