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保护知识产权有关规定精神,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是绿色食品标志的所有者,也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直接受理单位。在依据特定的标准和程序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三条 收费包括申请费、审查许可费、标志使用费(含三年内的抽检费、宣传费)和公告费。
第四条 按每个产品计算,申请费500元; 审查许可费1800元;标志使用费原则上按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不同产品销售收入的1-2%收取,并根据绿色食品企业的生产规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数量、及绿色食品标志对市场的影响力等不同情况,由标志所有者与标志使用者协商收费金额;公告费按公告实际支出收取。
第五条 申请费用于印刷申请材料、制发证书,及对申请企业的咨询服务。
审查许可费用于聘请专家及去生产企业实地检查,包括委托各省管理部门审查的费用。
标志使用费主要用于建立示范基地,引进和开发高新技术,委托环境及食品监测部门对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向全社会宣传介绍绿色食品等,推动绿色食品事业发展。
公告费用于在报纸上发布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及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名单。
第六条 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使用者向标志所有者缴纳各项费用的时间是:申请费随申请材料缴纳;审查许可费在领取证书时缴纳;标志使用费在每年末前缴纳;公告费在发布公告后一月内缴纳。
第七条 各项费用专款专用,收费后出具国家统一的收据。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