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下属单位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江锅化联司[2005]政字第0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9户企业(名单附后)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2%提取69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扣除金额,由所属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当年实际销售收入核定。你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提取管理费企业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提取管理费企业名单??
1、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江西锅炉厂职工技术协会服务部
??3、南昌市江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4、江西江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5、南昌江联低压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6、南昌化工设备二厂
??7、南昌江联仪表电器成套厂
??8、江西动力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江西江联锅炉改造配件成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