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一、回国科技专家、学者(包括外籍华人科技专家、学者,下同)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之能充分发挥专长和有利于争取更多的科技专家、学者回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思想政治工作
二、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对他们进行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党的领导的教育;向他们宣传国内外形势和党与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祖国四化建设服务;要求他们遵守法纪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三、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的思想政治工作以正面教育为主。要通过交朋友、谈心等方式及时了解情况,根据不同对象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思想政治工作;要积极引导,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强加于人。
四、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在政治上要给予信任。如政治历史上特殊问题需要审查的,应经公安部和劳动人事部批准,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五、允许回国科技专家、学者订阅不对国外公开发行的地方报刊和参考消息。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原则上可同国内一般非党干部群众一样对待。
六、允许外籍华人科技专家、学者与其驻华使馆进行正常联系,但应教育他们遵守我国有关法令规定,保守国家秘密,非经允许,不得带走内部资料,更不得把驻华使馆人员、外国记者和旅游者带进工作单位。
工作安排和使用
七、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要贯彻“来去自由”的原则。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的工作安排,要专来对口。根据需要可给回国科技专家、学者配备助手;能带研究生的,应积极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八、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在业务上要严各要求,定期考核。注意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对他们的升级、升职,和其它奖励,应与国内的科技人员一视同仁。
九、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在使用上要有职有权有责,并要搞好与他们的合作共事关系。要主动向他介绍有关工作计划和业务情况,让他们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向他们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在接触秘密科研项目、成果和资料等方面,应与国内的科技人员一样对待。
十、为便回国科技专家、学者专心致志地工作,应尽量减少他们的社会活动。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支持他们到外单位兼业、兼课,进行科技交流和科研协作。
十一、承认回国科技专家、学者在国外获得的学位。允许他们保留国外学术组织的会员身份和劳誉称号。根据需要,支持他们参加有关国际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对保留国外学术组织会员资格每年应缴纳的会费,所需人民币原则上由要本人负担,必要时所在单位可给予资助。所需非贸易外汇分别由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予以解决。
十二、对回国的科技专家、学者在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合理又能办到的,应积极采纳和办理;不合理或虽然合理但暂时办不到的,要及时给予解释。
十三、确因用非所长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的,原则上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内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确实解决不了的,报劳动人事部研究解决。
生活管理
十四、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的临时工资待遇和生活津贴,按国务院国发(1978)2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一年,经考核后定职定级,报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执行。
十五、对退休后回国的科技专家、学者、其中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的,可安排正式工作,其工资、生活待遇等国务院国发(1978)268号文件规定办理。对能参加部分工作的,可担任技术咨询等工作。
十六、对每年回国工作几个月的科技专家、学者,不定职定级。但可聘请他们担任技术顾问、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客座高级工程师等职。其生活待遇按短期回国工作科技专家、学者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的生活要妥善安排。他们的住房面积可比国内同等科技人员的住房宽裕一些。对他们请保姆和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应积极协助解决。应积极协助解决。对他们的恋爱、婚姻问题,也要关心。
十八、回国科技专家、学者及其家属所带书籍资料、仪器设血以及在自用、数量合理范围内的行李和安家用物品,由劳动人事部科技干部局出具证明,海关给予免税放行。
十九、回国科技专家、学者安家所需的凭票证供应的物品,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供应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十、为使回国科技专家、学者及其家属了解国内四化建设情况,所在单位可组织他们进行参观。所需费用,参照国内差旅费标准,由所在单位在其事业费内开支。
组织领导
二十一、劳动人事部归口管理争取旅居国外科技专家、学者回国的工作。主要任务是:调查了解、督促检查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拟订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管理工作的务项规章制度,编制争取科技专家、学者回国工作计划;办理审批、安排科技专家、学者回国手续;处理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的工作、生活安排中的重要问题。
二十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自治区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单位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了解和解决他们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十三、接收单位负责本单位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这项工作。要指定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作风正派的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做到:思想问题有人管,生活问题有人问,工作问题有人抓。每年对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劳动人事部。
其它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从香港、澳门回内地工作的科技专家、学者(不包括由内地去港、澳后又返回者),以及从台湾来大陆工作的科技专家、学者。
二十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