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人事部关于对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能否继续办理工人随调的请示》复函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关于能否继续办理工人随调的请示》(苏人(1991)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人调发(1991)4号)第
十
条关于“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的规定,因工作需要、机构搬迁、落实政策等原因调动干部应随带的配偶是全民所有年工人,或成批调动干部而牵涉到应该随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经调入地区主管人事部门批准抄送劳动部门备案后,可与所调干部一并办理调动手续。特此函复。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
»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
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建筑施工现场载人吊笼等进行专项检查整顿的紧急通知
»
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