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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对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能否继续办理工人随调的请示》复函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关于能否继续办理工人随调的请示》(苏人(1991)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  条关于“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的规定,因工作需要、机构搬迁、落实政策等原因调动干部应随带的配偶是全民所有年工人,或成批调动干部而牵涉到应该随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经调入地区主管人事部门批准抄送劳动部门备案后,可与所调干部一并办理调动手续。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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