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保税联动区工商局、火炬工商处、大嶝工商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问题,现将《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海关《福建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确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核准登记。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并不得委托经营。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福建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确定办法》对从事零关税商品的销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在厦门市的暂住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经营项目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文件资料;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经营者姓名以身份证上的姓名核定,并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六、《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参照《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的式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见附件1)。
七、台湾居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式样由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式样统一印制(见附件2)。
八、除《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外,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登记工作中所使用的其他表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其他规定,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