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6月份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19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中山市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6月份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附件: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销售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