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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
  为管好用好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省委办公厅《全民安居工程工作协调会纪要》(粤委办(2003)115号)以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广东省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反映。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全民安居工程工作协调会纪要》(粤委办(2003)115号)以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广东省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从2004年起至2010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用于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用7年左右时间帮助农村15万户(不含水库移民及纳入边远分散老区搬迁安置部分农户,下同)贫困农民开展危房改造,逐步改善贫困农民的居住条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除完成省下达各地专项资金安排扶持的示范村(点)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以外,市、县两级政府必须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完成面上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省农村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实施全省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程,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所需建设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通过各级财政补一点、亲友借一点、社会捐一点、银行贷一点的办法,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村逐户解决贫困农户的安居问题。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边远山区、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居住在残危房、茅草房和泥砖房的贫困农户进行残危房改造。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江门7市不列入省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但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自行安排本级及辖下县(市、区)农村农民安居房建设专项资金,开展此项工作,并纳入全省规划,由省统一检查验收。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村安居工程要“突出重点,适当平衡面上”的精神,专项资金重点扶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兼顾扶持危房改造任务较重、经济困难较大的县(市)。
  (二)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的原则。按照省“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省根据各市、县上报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结合各地工作积极性以及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综合平衡后分年度下达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和资金计划。
  (三)整村推进、逐村解决的原则。专项资金将集中扶持示范村(点)贫困户危房改造,具体以贫困行政村为项目实施单位,以贫困户为资金核算单位,整村推进,逐村逐户解决危房改造任务。
  第六条 资金下达方式与补助标准
  (一)下达方式。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程序逐级下达到县,并由县级财政集中支付到户。具体办法是:县扶贫办按贫困户建房进度汇总补助清单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到户或委托乡镇财政所直接支付到户。
  (二)补助标准。根据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总量和任务要求,对纳入省年度危房改造计划的贫困户,由省财政每户补助4000元。
  第七条 项目与资金管理
  (一)项目管理。
  1、实行项目申报制。全省“农村安居工程”实行项目从下到上逐级申报。先由贫困户自愿申报,村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由镇政府审核汇总报所在县扶贫办、财政局,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前报市扶贫办、财政局汇总,由市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于5月上旬前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2、建立“农村安居工程”项目库。各地扶贫部门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自愿申请改造安居房的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将贫困户危房改造情况录入到广东省扶贫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3、设立项目管理经费。全省实施农村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在市县两级政府,各地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安居工程项目管理经费,专项用于扶贫部门调查摸底、建立建房户档案等业务支出。
  (二)资金管理。
  1、建立专帐。对省级下达扶持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各县财政局要建立专帐、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机构经费,不得用于与扶持范围不相符的开支。
  2、实行定期结算制。县财政局、扶贫办于每年底前对当年省级扶持资金进行结算,结算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对当年有计划但仍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继续用于贫困户危房改造建设。
  3、实行分配公示制。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各县扶贫办会同有年度计划任务的镇政府,将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的分配情况在所在贫困行政村的公示栏中张榜公布,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将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任务及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按年度在“广东省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三)检查监督。
  1.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市、县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有关市、县扶贫办、财政局对省批准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实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并停止拨款,以保证专款专用。
  3、凡使用省级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市、县,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省下达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4、省下达各有关县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和补助资金后,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年年底前,由省扶贫办牵头,组织省有关单位对全省开展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积极组织开展工作规划好、行动快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对开展进度较慢、完成任务较差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调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和补助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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