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4月30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09年8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甲诉称,2004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11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郭某阳。女儿断奶后,被告到市X街一服装店卖衣服,经常不回家,2007年5、6月份后,被告再也没回过家。其多方寻找,至今未某到被告。被告下落不明已两年,现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某未某辩,也未某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证据有:1、五龙口镇X村委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2007年5月至今没有回家。2、证人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陈某某、郭某己等证言,证明李某某2007年6月至今没有回家。
被告未某某,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陈某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5年1月11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郭某阳,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5、6月份后,被告未某回家,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本应互助互信,共同生活,维护婚姻完整。但被告2007年5、6月份后离家不归,原告多方查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满2年。以上可证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及婚姻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支持。同时,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孩郭某阳暂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由原告代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郭某阳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鲍东敏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刘雪峰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