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
被告曹某,男。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田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球
审判员周恒新
审判员赵智泉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