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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黄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7  当事人:   法官:童赞辉   文号:(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涟源市石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上诉人邱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9)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黄某书驾驶邱某某所有的湘x货车从涟源市X镇X村开往涟源市X镇长利二矿拖煤途中,车子左后轮压到学龄前儿童黄某,致黄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现场勘验后,要求司机黄某书将肇事车开到涟源至湄江的主公路时,在黄某某母亲的要求下,黄某书将湘x货车停放在黄某某的屋门前的长利二矿的煤坪中。随后,该车钥匙亦被黄某某方要走。2008年11月8日,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额:整个事故包括一切费用在内,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方人币壹拾贰万叁仟元(包括已付医药费1.5万元在内)。付款方式:在一个星期内,车主方在交警队交清余下的壹拾万捌仟元,交钱后立即在交警队领车。三、车方的车今后在行驶中,发生与本事故相关的无故阻车(包括死者方的亲房亲戚),一切责任由黄某某负责。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在场人一份,签字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双方不得反悔。”李文华代表车方,黄某平、黄某平(黄某某的叔叔)代表死者方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协议签订后,邱某某支付了黄某某方5000元,末按约定将余款交交警队,湘x货车也一直停放在黄某某屋门前的煤坪里。此后,邱某某又托人与黄某某方多次协调未果,遂于2009年4月9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涟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以后,责成黄某某方将湘x货车开到涟源市人民法院,黄某某方未按要求落实。2009年5月4日,涟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傅湘丽与被告邱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同日,根据黄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经涟源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湘x货车扣押至涟源市人民法院。2009年5月15日,邱某某提交了都邦财保娄底公司的证明并交保证金x元,申请放车。同日,涟源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保全措施,将湘x货车予以“活查封”,邱某某领取了该车。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黄某某一次性赔偿邱某某各项损失(包括扣车费)1700元,该款在邱某某按涟源市人民法院(2009)涟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给黄某某、傅湘丽的赔偿金x元中抵扣;

二、邱某某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2100元,由黄某某负担300元,由邱某某负担1800元。

四、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童赞辉

代理审判员王纲礼

代理审判员张朝华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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