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36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因宅基问题与本村村民邱×发生冲突,被告人田某某朝被害人邱×右面部打了一耳光,造成邱×右侧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右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邱×经济损失x元,邱×对被告人田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田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的陈述,证人赵××、宋××、冯××、李××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复核鉴定书,上蔡县人民医院内窥镜检查报告单、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硬性耳镜检查报告单、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调解协议书、收条、被害人邱×出具的撤诉书,上蔡县公安局塔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而引发,且被告人田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某华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