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15日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2010年9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田家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2010年3月,被告开始雇佣其开车,干有3个多月。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后,余款26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2600元。
被告狄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2010年6月18日其代理人对被告狄某某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被告欠其2600元。
经举证,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意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3月24日至2010年5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开车,月工资1800元。被告支付原告1000元工资,下欠工资26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600元,有其签字的调查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6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某某2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狄某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家恺
二O一O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