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邓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丙与被告邓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网上相识、恋爱,于2010年6月24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性格不合,经常遇小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在网上相识、恋爱,于2010年6月24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性格不合,经常遇小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存款、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丙与被告邓某丁自愿离婚;
二、其他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