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端木庆志,男,43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端木庆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09年7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端木庆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端木庆志未经李某某同意,非法进入李某某家中,在李某某的喊叫下端木庆志跳墙逃跑,逃跑时遗落李某某家中鞋一只。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端木庆志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ⅹⅹ、李ⅹⅹ等人的证言;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端木庆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端木庆志辩解没有去李某某家,鞋不是自己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端木庆志未经李某某的同意,非法进入李某某家中,李某某发现后一直喊叫,被告人端木庆志急忙跳墙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遗落李某某家中鞋子一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端木庆志供述证实,2009年3月17日那天,在同村的端木二ⅹ家干活一直到天黑,到家和母亲及外甥女边吃饭边看电视,一直看到晚上9点多就睡觉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3月17日晚上7时35分,听见堂屋西间有动静就到西间里,发现端木庆志从阴影里站起来,在李某某一直喊叫下,端木庆志翻墙逃跑,婆婆赶到后在南墙边发现端木庆志跑掉的一只鞋,在凌晨3点40分左右端木庆志再次去李某某家,在墙上没下来被李某某婆婆骂走。
3、证人李ⅹⅹ证言证实,2009年3月17日晚上7点多,听见邻居李某某叫骂,说有人跳进她家。
4、证人杨ⅹⅹ证言证实,听街坊邻居说端木庆志喜欢对长头发的女人动手动脚。
5、证人陈ⅹⅹ证言证实,2009年3月17日晚上7点多,听见李某某在骂有人跳进他家里,李某某的婆婆刘一某在院子里找到一只鞋。
6、证人郜ⅹⅹ证言证实,端木庆志喜欢对妇女动手动脚,以前在路上也拦过郜某某。
7、证人端木一ⅹ证言证实,到李某某家看到那只鞋后,想问清情况后处理此事,报案后没再过问。
8、证人郑ⅹⅹ证言证实,端木庆志2009年3月17日晚上一直在家,夜里没有出去。
9、证人刘一ⅹ证言证实,2009年3月17日晚上,从儿媳妇李某某家中看完天气预报刚到家,李某某就打电话说端木庆志跳墙去她家了,在李某某家找到端木庆志跑掉的一只鞋。凌晨三四点钟,听见院子里的狗咬得急,就用手电筒一照发现端木庆志趴在墙头上,端木庆志看见灯光就跑了。
10、证人端木二ⅹ证言证实,端木庆志干泥工活,2009年3月17日7点以前收工。
11、证人靳ⅹⅹ证言证实,村里妇女都怕端木庆志,都知道他对妇女喜欢动手动脚。
12、证人刘二ⅹ证言证实,端木庆志没有媳妇,妇女都不和他说那么多。
13、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证实,根据警犬鉴别结果,案发现场所提取的鞋子与端木庆志的鞋子气味相同。
14、提取证明及照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在案佐证。
15、户籍证明证实,端木庆志出生于1966年3月10日。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端木庆志辩解没有去李某某家,鞋不是自己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在堂屋西间发现端木庆志后一直喊叫,端木庆志翻墙逃跑,婆婆在南墙边发现端木庆志跑掉的一只鞋。证人刘一ⅹ、陈ⅹⅹ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一致。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证实,根据警犬鉴别结果,案发现场所提取的鞋子与端木庆志的鞋子气味相同。被告人端木庆志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端木庆志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端木庆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李某霞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