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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某某与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伏某某诉被告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共计8000元。查明:被告驾驶宁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曹家埂兴丰工程机械配件商行路口时,适逢原告驾驶甘x号车同向行驶中突然停车,造成宁x号车头右侧碰在甘x号车尾部,致甘x号车驾驶员伏某某及车内乘人员董遂调、顾晓娟、伏某涛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未能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违章停车应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甘x号车内乘人员董遂调、顾晓娟、伏某涛无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2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杜某某于2010年8月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伏某某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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