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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时间:2008-10-29  当事人:   法官:肖丕国   文号:(2008)常民一终字第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常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院工作人员。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黄某某、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上诉人均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查明:黄某某因体查时发现脾脏进行性肿大伴乏力15年,于2007年6月14日入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黄某某入院时神清、自动体位、体温37.2度。稍有咳嗽,无呼吸困难,生活完全能够自理。入院诊断:1、脾大、脾功能亢进;2、右肝内血管瘤。入院后进行相关检查,并予抗炎、输液、补充白蛋白、输血、输入脂肪乳等。6月19日黄某某突发呼吸困难、端坐呼吸、胸闷、心悸、腹胀、即告病危。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于6月25日对原告查行相关检查、化验,发现黄某某心包积液、胸腔积液、腹水、搞双链DNA阴性、补体C3下降、血尿等。相关医生会诊后于当日告知黄某某及家属已排除了红斑狼疮,并予输血、面罩给氧,加强营养等治疗手段。但黄某某病情仍未见好转且生命垂危。7月4日黄某某家属要求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抢救室抢救治疗,并于当日进该院抢救室。7月7日入院治疗,于8月9日好转出院,住院33天。黄某某出院后,其家属多次找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误诊、误疗及错误处理的医疗过错行为或医疗事故找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协商解决未果,常德市医学会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常医鉴[2007]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黄某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给付黄某某人民币x元,于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二、黄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黄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共计1950元,由黄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刘宇学

审判员涂江波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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