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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湖南索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08-12-30  当事人:   法官:丁湘宁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湖南天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百货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湖南索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黄某因与被告湖南索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索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偿还黄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具体支付时间为: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支付x元;2009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的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湖南索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08年12月3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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