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陆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24日21时,在本市X路X路约1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X的小客车与原告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为同等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某已支付原告徐某医疗费人民币8666.58元、护理费人民币540元;
二、被告陆某应于2010年9月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4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00元、误工费人民币72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