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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某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纺织机械设备厂、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泰州市某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纺织机械设备厂

被告张某

原告泰州市某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纺织机械设备厂、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纺织机械设备厂应支付原告泰州市某锻造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该款在2010年9月30日前付x元,2010年10月、11月、12月,每月30日前各付x元,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余款;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付款,应支付原告违约金x元,原告并可对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被告张某对上述协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3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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