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屯渡支行,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长沙雄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某偿还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屯渡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已归还至2008年12月20日止),2008年12月21日至本调解生效后三个月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上述给付义务,曾某某应于调解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三、由长沙雄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曾某某承担,长沙雄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某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