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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X街X巷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系原告妹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X街X巷X号。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原告陈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某锋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网上相识恋爱,2008年6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李xx。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心眼极小,蛮不讲理,原告一不顺从,被告就以死相要挟。原告在工作中与男同事正常的沟通联系,常遭被告怀疑,辱骂,双方常为此类事情争吵,对原告个人的工作事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被告从2007年9月开始到2010年5月期间一直都无工作,无任何收入,被告的所有开销都由原告负担,而且被告花钱大手大脚。原、被告性格不和,原告生完孩子之后双方一直没有夫妻生活。被告对原告家人不尊重,生活上对原告漠不关心。因上述种种原因,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0年6月23日,被告写了离婚协议。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随时有探视权;3、被告按离婚协议给原告10万元人民币作为离婚补偿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x辩称,原告陈述相识、恋爱、结婚、生育情况均属实。原、被告结婚前,相处了2年,从2005年9、10月开始原、被告同居了。婚后,被告曾看到原告和老板的客户互喂水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异议,为此而发生争吵。被告直至2008年还是在保险公司从业的,2007年10月被告和原告开了一家美容院,被告在美容院工作,今年双方在同一公司上班。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只是希望无关紧要的人不要参与原、被告的婚姻,不同意离婚。离婚协议是一时冲动写下的,目的想吓吓原告。被告对原告动手都是有前因后果的,2010年6月8日,是原告先动手的,被告才还手了,原告父亲冲过来打我,被告再还手。不管怎样,被告和原告父亲动手的事情是被告的错,对此承认错误,希望原告可以原谅。现在孩子才12个月,我和原告之间的一些事情是可以解决的。被告很希望、迫切与原告和好,希望原告给我一点时间,慢慢让关系转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网上相识恋爱,2008年6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李xx。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由于双方沟通不够,感情逐渐淡漠。原、被告经常因为被告猜忌、怀疑原告有外遇及被告工作等问题发生争执。2010年6月8日,原告及原告父亲与被告因琐事发生冲突。同年2010年6月23日,被告写下《离婚协议》,内容为“本人李x(x)同意与陈x办理离婚协议,愿意补偿陈x拾万元人民币,小孩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同年7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明、qq聊天记录截屏、手机短信的照片、2010年6月23日被告出具的离婚协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网上相识恋爱,婚姻基础较好。造成现在原、被告感情淡漠的主因是双方沟通不够,而原、被告之间因猜忌、工作等问题产生的矛盾也因此而生,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这样才能化解矛盾,加深双方的感情。同时,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对方及其家人,遇到矛盾,应保持克制,尽量化解。现被告认为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写下《离婚协议》系其一时冲动,现希望与原告和好,希望原告给一点时间,慢慢让关系转好,并且为年幼的孩子考虑,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顾念夫妻情谊,以家庭利益及孩子成长为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彼此尊重,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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