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某,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崔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桑惠康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