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崔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某,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崔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桑惠康

书记员张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