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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湖南某株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某株洲县X村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喻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沈XX、夏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抄X担任法庭记录。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周X伙同曾XX(另案处理)窜至株洲市X区烟草局宿舍X栋,被告人周X用棍子将被害人刘XX租住的X号房打开后,盗走刘XX放在手提包内的黄金项链1条、金镶玉吊坠1个、黄金手链1条。被告人周X和曾XX后将所盗项链和手链卖到石峰区金旺寄卖行,得款8160元,将玉吊坠丢弃在路边草丛中。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3226元。

被告人周X到案后,打电话将同案犯曾XX约至株洲市供霄大厦附近,协助公安机关将曾XX抓获。

另查明,被盗的圆形和田玉一块已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刘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案人曾XX的供述、被害人刘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游XX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监控录像、移交接收证明、办案说明、破案经过、鉴定结论、发票、被告人周X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周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

二、对被告人周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一百六十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喻X

人民陪审员沈XX

人民陪审员夏XX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抄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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