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X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X镇XXX;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6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喻X、人民陪审员王XX、杨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6日、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张XX窜至株洲市X乡建开洪家冲组X号附X号,盗走被害人马XX停放在一楼过道的一台红色珠峰光阳48QT助力车。被告人张XX在驾驶该被盗车辆去长沙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株洲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被盗助力车已返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在庭审中被告人张XX自述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当时自报姓名为张军,经公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查实:被告人张XX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马XX的报案及陈述、扣某、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辨认笔录、对案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X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喻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人民陪审员杨XX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抄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