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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08  当事人:   法官:丰艳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692号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长青,长沙市芙蓉区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建英,长沙市芙蓉区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农垦局干部,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宏时、汪白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理担任庭审记录,于2009年6月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某自愿退还蒋某某x元,于2009年8月8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蒋某某自愿负担;

三、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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