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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壁市艺风古建石雕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被告山西永济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22  当事人:   法官:张守平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660号

原告鹤壁市艺风古建石雕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代理人郭希斌,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张义永,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永济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

原告鹤壁市艺风古建石雕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被告山西永济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2年2月至2002年4月,以山西鹳雀楼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为甲方,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鹳雀楼工程项目部为乙方,以原告为丙方,签订了多份承揽合同。后被告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欠付原告鹤壁市艺风古建石雕工艺有限公司定作款x.20元,被告山西永济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鹤壁市艺风古建石雕工艺有限公司石板款x.5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鹤壁市艺风古建石雕工艺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山西永济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鹤壁市艺风古建石雕工艺有限公司定作款x元,于2009年10月31日前给付定作款x.70元;

二、如果被告山西永济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原告鹤壁市艺风古建石雕工艺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山西永济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的定作款x.20元中的x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两被告应当给付经济损失x元;

四、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750元,财产保全费3850元,共计9600元,由原告负担3200元,被告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守平

审判员张福才

审判员魏金科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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