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月有,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王某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铁生沟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生沟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吴月有,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杨某国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