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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被告贺某某、袁某某、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9-07-22  当事人:   法官:崔赣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541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邝铁文,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贺某某、袁某某、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已与被告贺某某、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崔赣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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