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2003年停薪留职。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6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4日23时许,在312C西峡五里桥收费站南边约40米处,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李xx、席x等人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撕打。后吴某某驾车离开,一两分钟后又驾车返回,直接撞向路边站立的王x、杜xx、李x、席x、余x,致上述五个受伤。撞人后,吴某某连夜逃往湖北省襄樊市。

经法医鉴定,王斌的损伤属轻伤。左膝关节损伤致功能障碍属六级伤残;杜玉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李玲、余洋、席冰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吴某某与五名被害人达成协议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五名被害人已不要求追究吴某某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4日23时许,在312C西峡五里桥收费站南边约四十米,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李x、席x等人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撕打。吴某某驾车将一人送至县城,又驾车返回,直接撞向路边站立的王x、杜xx、李x、席x、余x,致上述五个受伤。撞人后,吴某某连夜逃往湖北省襄樊市,6月7日被撞伤人发现吴某某后报案。

经法医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左膝关节损伤致功能障碍属六级伤残;杜xx损伤程度属轻伤;李x、余x、席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吴某某与五名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经赔偿损失,五名被害人已不要求追究吴某某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五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薛xx等人证言、另有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某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庭审中核实的其他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较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虎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