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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01  当事人:   法官:范书娟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16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明星,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静,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贾某某的丈夫。

再审申请人郑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郑某某一次性支付给贾某某现金x元,该案了结。

二、贾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贾某某自愿自己承担,与郑某某无关。

三、履行期限:双方自签收调解书时履行完毕。

四、再审诉讼费用375元由郑某某负担。

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范书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崔航微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郜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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