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苗某某、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苗某某、王某甲于2009年8月1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济源市X镇X村砖混结构房屋一座及该座房屋其他附属设施建筑;2、分割以上财产中先行偿还王某全借苗某某的85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苗某某、王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