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昌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董某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振兴船舶管件厂退休工人。
赵某某因与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大审民终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5月23日原告赵某某向被告董某某交付定金2万元整,被告董某某将房证交付赵某某。双方分别出具收条。董某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收赵某某买沙区X街X号1-5-X号董某某产权房屋,定金2万元,此房全款239,800元外加一盘电话600元,剩余款一个月后6月23日付清,如不买此房定金不予返还。此房如有经济纠纷由董某某处理,如不卖此房双倍返还定金。赵某某出具收条的内容为:今收董某某房证一本,待公证后办理。2006年5月25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董某某将其所有的大连市沙河口区X街X号1-5—X号,建筑面积为53.35平方米产权房出售给原告赵某某。房屋价款为240,300元,余款于2006年6月25日付清。被告取得全部房款当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约定赵某某如需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时董某某需无条件配合。2006年5月26日,原告、被告之间因房屋的交易税费发生争议,被告将房证拿走并表示不履行合同。另查,2006年6月6、7、8日原告通过昌盛地产代理公司在新商报刊登卖房广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董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赵某某元5,000元(伍仟元整)。
二、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70元,由赵某某负担1,720元、董某某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云涌
代理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