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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3  当事人:   法官:刘刑军   文号:(2009)沁民初字第589号

原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沁阳市柏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护理费1868元;2、被告承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三分之一。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赡养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7月1日起,原告谭某某随被告李某某及原告的其他两个儿子轮流生活,一轮一个月,从被告李某某处开始;

二、在原告轮流随被告及其他两个儿子生活期间,若原告因病花费100元以上的医疗费,凭正式单据,被告应按三分之一分摊;

三、若轮到原告到被告家随被告生活期间,因吃饭、穿衣等生活原因与被告又起争执,原告不愿意随被告生活,则被告应按每年4个月,每月200元给付原告生活费,若原告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护理时,则被告应按每年4个月,每月467元给付原告护理费,生活费、护理费均在每年年底前付清;

四、对本协议之前,被告应尽而未尽的赡养义务,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500元,于2009年6月24日前付清;

五、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刑军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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