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通许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主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1945年生。
再审申请人通许县X村信用合作社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二0一0年三月一日作出的(2010)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胡某安的信贷员职务早在2000年6月已被撤销,胡某收被申请人存款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没有得到申请人的追认;并且胡某安也没有将所吸收的存款交到申请人单位,而是由胡某为己有。所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形成真实的存款关系,申请人依法不负有兑付存款的义务,要求依法再审。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以胡某安的信贷员职务已被撤销,其行为属个人行为,所吸收的存款其本人据为己有而未交到申请人单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形成真实的存款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要求再审的理由,因胡某安代表申请人竖岗信用社向被申请人吸收存款,属于职务行为,竖岗信用社在胡某安不任代办员后也未进行有效公示,且有通许县人民法院(2006)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部分事实相互印证,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竖岗信用社承担还款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通许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单国生
审判员马建庄
审判员郭天庆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