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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饶某甲、上诉人饶某乙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明,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乙(法)。

委托代理人郝心存,江苏徐州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

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饶某甲、上诉人饶某乙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饶某甲、上诉人饶某乙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饶某甲、上诉人饶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饶某甲、上诉人饶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为215元,由上诉人饶某乙负担150元、上诉人宋某某负担40元、上诉人饶某甲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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