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明,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乙(法)。
委托代理人郝心存,江苏徐州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
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饶某甲、上诉人饶某乙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饶某甲、上诉人饶某乙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饶某甲、上诉人饶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饶某甲、上诉人饶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为215元,由上诉人饶某乙负担150元、上诉人宋某某负担40元、上诉人饶某甲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