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窝藏一案
时间:2009-04-21  当事人:   法官:徐松岭   文号:(2009)兰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窝藏于2005年2月4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2009年3月2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聊城车站派出所抓获,2009年3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26日19时30分左右,兰考县X镇居民余XX(已判刑)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后外逃,其父亲余X礼(已判刑)得知此事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安排余XX在湖南省汩罗市X镇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躲避,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余XX是负案在逃人员的情况下,积极为余XX逃避法律惩罚提供隐匿场所和资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公安人员提供线索带领余XX投案自首,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以有立功表现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6日19时30分左右,兰考县X镇居民余XX(已判刑)无证驾驶无牌“解放”牌翻斗车,沿兰考县X路由北向南行至兰考县计划生育指导站门口时,该车驶出路面右侧,将在路面西侧“伊味烩面馆”门前就餐的孙XX等人撞倒,孙XX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余XX肇事后弃车逃逸。其父亲余X礼(已判刑)得知此事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并安排余XX在李某某的家中躲避。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余XX是负案在逃人员的情况下,积极为余XX逃避法律惩罚提供隐匿场所和资金。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兰考县公安机关抓捕余XX,并带领余XX于2005年1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案发经过。2、证人余XX证言与李某某供述基本一致。证人余X礼他儿子余XX肇事后,他请李某某帮忙藏余XX的情况。另有证人何XX、齐XX、郭X、曹XX、黄XX、杨XX等人证言从不同角度证明余瑞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证明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2005)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余XX是负案在逃人员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资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带领罪犯余XX投案自首,得以侦破案件,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09年5月1日止(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5日羁押时间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亓国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