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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开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异议案件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中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宝玲,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开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骁驰,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中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51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开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一审法院立案时,甲方河南开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鼓楼区,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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