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孟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上诉人薛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和被上诉人孟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毛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潜
审判员乔洪立
审判员李培军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