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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9-06-08  当事人:   法官:陈顺球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251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时进,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X镇。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维稳和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发,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球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邓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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