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6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本村的张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在村治安主任张付轩家,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头将张某乙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乙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26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对被告人张某甲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