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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不服被告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一案行政裁定书
时间:2008-12-04  当事人:   法官:陈衡   文号:(2008)隆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下岗职工,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桃洪镇X路。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第二征收分局局长。

原告卢某某不服被告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退还扣押原告财物,原告以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隆回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审判长陈衡

审判员李朝辉

审判员方祝清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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