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38岁。
被告陈某,男,38岁。
原告田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14日在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生一子陈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6年6月,被告说要外出打工,结果是至今未归,为使原告早日摆脱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本院审理后查明,1997年11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陈某某。2006年6月,被告陈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自2006年6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本院合法传唤又未到庭,视为放弃其民事权利,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求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某同被告陈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