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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妨害公务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7-31  当事人:   法官:张文根   文号:(2009)林刑初字第40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6月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6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XXX、XX、XXX等人在林州市X镇XX村XX自然村XXX家执行公务时,被告人徐某某阻拦并殴打执法人员,致使被害人XXX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世杰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民事部分且积极赔偿,本院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根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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