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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保管财产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18  当事人:   法官:谭铁强   文号:(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湘潭市煤勘队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湘潭市岳塘区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河东大道红旗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迪平,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保管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铁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亮、冯海燕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郭新蓉担任记录,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迪平、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了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本院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罗亮

审判员冯海燕

二OO九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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